對於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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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是什麼

對於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是什麼

在刑法理論上,強制醫療是為了實現社會防衞和恢復精神病人健康而採取的對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並對其所患精神疾病進行治療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雖然強制醫療既不屬於強制措施亦不屬於刑事處罰,但是強制醫療所幹預的公民基本權利與前兩者又有極大的相似之處。強制醫療與人身自由之間始終存在着難以消除的緊張關係,在防衞社會和人身自由的兩端,我國的刑事強制醫療制度明顯偏向於防衞社會而忽視對人身自由的保護。就法律屬性而言,強制治療並沒有取得患者的同意,其治療過程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更類似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正如普通訴訟程序中錯案的發生不可避免,刑事強制醫療程序也難以完全保證裁判的準確性,根據“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基本法理,應當建立有相應的程序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進行制約和救濟。

二、刑事強制醫療的救濟程序

1、申請複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同時,強制醫療的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上一級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複議的案件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決定分為3種:①維持原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②撤銷原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③撤銷原決定,發回重審,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對於檢察院同時提起抗訴的情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一併處理。

2、申請解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了強制醫療的解除程序。強制醫療機構在進行定期診斷評估後,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人,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此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相關申請的主體亦是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

法律要求強制醫療機構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並完善相應的診斷評估報告。法院受理解除申請時,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作為必要條件。①申請主體為強制醫療機構時,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②申請主體為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法院可以在必要時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鑑定。

法院受理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並對被強制醫療的人是否仍具有人身危險性、是否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事實進行審查,並在1個月內作出解除或者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在刑法理論中,強制醫療是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治療其精神疾病,以達到社會防衞,恢復精神病人健康的一種保障措施,強制醫療不是懲罰性的,對精神病人的強制措施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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