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怎樣的情況可認定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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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怎樣的情況可認定為重婚罪

一、怎樣的情況可認定為重婚罪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1、有配偶者,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的重婚的情形。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或其配偶未死亡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具體來説,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如何收集證據?

在確定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後,就可以選擇性的收集對方重婚的證據了。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説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否則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重婚罪屬於刑事犯罪量刑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雖然是屬於刑事犯罪,但是是屬於自訴類型的刑事犯罪,因此需要自己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再向法院進行起訴,或者是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這樣有關部門才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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