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可認定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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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認定為重婚的行為包括:

哪些行為可認定為重婚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但需要注意,單純的出軌行為,如果沒有達到同居地步,構不成重婚罪,不能向法院要求對方承擔刑事責任。

當事人可以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

3.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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