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認定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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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認定為重婚?

重婚行為在我國既受到民事的評價,同時也會受到《刑法》的調整,即重婚行為在我國是構成犯罪的。而現實生活中,其實可以通過一些情形判斷一下是否構成重婚,那究竟哪些情形可認定為重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可認定為重婚

重婚指的是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結婚。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

(一)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

(二)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二、重婚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構成重婚罪的當事人要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

1、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自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後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由受害者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騙而與有配偶的入結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訴訟。

重婚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中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這是對法律的調整,同時也會影響家庭的和諧,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此我國將重婚行為上升到犯罪行為,一旦行為人有重婚行為的,就會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至於現實中,哪些情形可認定為重婚,大家不妨在上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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