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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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是什麼?

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是什麼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實行逐級報請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上訴或者抗訴合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仍需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個法院都有否決權

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的處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之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特殊假釋的核準程序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特殊假釋的核準:

第三百三十六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後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七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判決書、報請核准的報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證據。

第三百三十八條 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應當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不核准裁定書,並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三百三十九條 依照本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審理期限,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二)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四十二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書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

第三百四十三條 對因罪犯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應當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不核准裁定書,並撤銷原裁定。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被告對於案件的判決結果沒有異議不提出上訴就是終審判決,如果被告對於判決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上訴,法院受理後同意原判決就會下最終的裁定書,如果有異議的會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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