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自衞傷人是怎麼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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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遭遇搶劫等事件的時候,出於反抗的本能,人們會同犯罪分子展開搏鬥,可能中途會給對方造成傷害。自衞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刑法》及司法解釋對這方面有具體條文。人們在正當防衞的時候要把握好尺度,那麼新《刑法》自衞傷人是怎麼説的?下面請看小編帶來的分析總結。

新《刑法》自衞傷人是怎麼説的?

一、《刑法》關於自衞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二、自衞的五大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侵害現實存在。正當防衞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不必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衞。

2、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脅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衞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3、具有防衞意識。正當防衞要求防衞人具有防衞認識和防衞意志。前者是指防衞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衞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4、針對侵害人防衞。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衞。

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衞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衞過當。

三、正當防衞的特徵包括哪些?

1、正當防衞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衞性的統一。

目的正當性是指正當防衞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防衞性是指正當防衞是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同不法侵害作鬥爭的行為。他既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又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義務,是一種正義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目的正當性與行為的防衞性具有密切的聯繫。首先,目的的正當性制約着行為的防衞性。其次,行為的防衞性體現着目的的正當性,是目的正當性的客觀表現。

2、正當防衞是主觀的防衞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衞行為的統一。

防衞意圖,是指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正當防衞在客觀上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觀。但是,正當防衞與犯罪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們只有看到正當防衞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國家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本質,才能真正把握住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的依據。

3、正當防衞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

正當防衞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性質。因此,正當防衞沒有法益侵害性,這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衞的肯定的社會政治評價;正當防衞不具備犯罪構成,沒有刑事違法性,因此,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衞的肯定的法律評價。在這個意義上説,正當防衞是排除社會危害性和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了公民實施正當防衞,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防衞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在存在當事人因防衞過當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這就需要大家進行自衞的時候掌握好標準和尺度。以上就是本文關於新《刑法》自衞傷人方面的一些解讀,希望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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