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怎麼走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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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在各類案件之後,所佔的比例是比較高的,很多人一生也不會利用刑事、行政法律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故而我國立法機關需要對民事訴訟程序、原則等嚴格規定,才能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具體來説,民事訴訟程序怎麼走才符合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程序怎麼走才符合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程序的步驟:

一、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

民事訴訟案件,一般分為一審核二審案件,有些民事訴訟案件在一審時是不能得到保障的,這是由於此時雙方的代理律師不能整理齊全相關的證據,此外,也有可能是程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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