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如何認定現金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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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如何認定現金賄賂?

我國如何認定現金賄賂?

(一)犯罪構成要件方面需要證明的事實

1、在犯罪主體方面,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屬於《刑法》第93條、第382條第2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包括: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即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5)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在犯罪主觀方面,必須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將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而希望、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在犯罪客觀方面,必須證明:

(1)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行為,即利用了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主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以其職權範圍或職務地位具有調撥、支配、轉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物的職權;“管理”是指具有監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權限。

二、關於現金受賄證據怎樣蒐集?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訊問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時,主要應當訊問以下內容:

1、在犯罪主體方面,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單位的性質(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公司、企業等)、部門、職務、職權、級別,及獲得上述職務、職權的時間。

2、在犯罪主觀方面,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動機、目的,犯意產生的原因、過程。如果是共同犯罪,還應訊問犯罪預謀的過程。

3、在犯罪客觀方面應當訊問:

(1)實施貪污行為的時間、地點、次數、參與人、經手人。

(2)貪污公款的數額,多次貪污的要訊問每次貪污的數額。

(3)貪污公款的來源,是本單位帳內公款還是小金庫公款,或者是截留單位應收款,何種應收款,或者是救災、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等等。

貪污受賄罪如果是以現金的形式進行的話,證據方面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口供、行賄方的口供、經手人或者其他人的證言等,來對當事人進行定罪。不過,現金受賄罪是有立案標準的,不過對於國家公職人員來説,就不應該拿老百姓一針一線,更不用説是貪污受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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