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的概念與種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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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刑的概念與種類是什麼

法定刑的概念與種類是什麼

法定刑是《刑法》所規定的刑種和刑度。從《刑法》歷史和現行各國立法案例來看,規定法定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絕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規定對某種罪,或者對具備某種情節的犯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對於刑罰種類及刑期,審判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我國現行《刑法》沒有任何一個分則條文只規定一種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只是在個別條文針對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了絕對確定的單一的死刑。例如,《刑法》第239條規定,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絕對不確定法定刑

即在條文上只規定對某種犯罪應予懲處,卻不規定具體刑種和刑度。這種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犯罪與刑罰的聯繫,沒有刑種和刑度,無法對量刑起規範作用,不利於法制的統一。因此,在我國《刑法》上,不採用這種法定刑。

(三)相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分則條文針對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質和不同的社會危害性,分別規定一個或數個主刑,一個或數個刑罰幅度。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節,在法定幅度內決定判處適當的刑罰。這是當代各國《刑法》普遍採用的法定刑。其最大的優點,就是《刑法》對審判機關的具體適用刑罰既有約束,又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餘地,便於其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節判處輕重適當的刑罰,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二、法定刑與宣告刑有什麼區別

法定刑是《刑法》所規定的刑種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對某一個具體犯罪判決應當執行的刑罰。

法定刑與宣告刑的區別在於,法定刑是在立法時就已經確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針對某一具體案件判決時確定的;如果説法定刑在沒有具體適用之前還是不確定的話,那麼宣告刑一經判決就只能是確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規定,而宣告刑則是執法中的適用。

法定刑就是指,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只要觸犯了《刑法》的內容,符合《刑法》的刑種,那麼就要接受刑事處罰,做出適量的處罰,就是刑度。刑事處罰的種類主要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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