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規定的證據的概念和種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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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的證據的概念和種類是什麼?

一、刑訴法規定的證據的概念和種類是什麼?

1、修改了證據的概念。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後者比前者少了“真實”二字,並將“事實”替換為“材料”。相比而言,舊概念較注重客觀真實,而新概念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註重法律真實。證據是證明信息與證明載體的有機統一,舊概念將證據也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準確也更客觀。也更能提示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調整了證據的種類。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法將舊法的“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種類。

(1)新刑訴法將舊法規定的“鑑定結論”,調整為“鑑定意見”,僅有兩字之差,但意義重大。這要求我們在辦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強化證據審查意識,對鑑定材料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一併進行審查。鑑定過程和鑑定意見既科學又合法的鑑定材料方可作為審查逮捕的依據。

(2)由於舊法未規定辨認筆錄屬於何種證據種類,在此前的審查逮捕工作中,我們把辨認筆錄作為書證予以審查。新刑訴法明確其獨立的法定證據種類的地位後,我們不僅要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製作途徑和製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審查辨認筆錄上是否有兩名辦案人及一名見證人簽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簽字。作為審查辨認筆錄客觀性的依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帶領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指認同案犯時予以同步錄音錄像並隨卷一併提請批准逮捕。

(3)“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説明及關於其來源的説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審查此類證據時要注重審查其時間是否連續,內容有無刪節。對於時間連續,內容客觀完整,由偵查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制作的電子材料方可作為定案根據。

二、新刑訴法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是實體性規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

1. 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現有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有原則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情況複雜,難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範。

2.是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對於程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序性規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包括具體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和對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1.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確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

從原刑訴法和規定(二)規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分擔有三,一是人民檢察院負有證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達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二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控訴承擔證明責任。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處於原告的地位,獨立地承擔控訴職責,對自己提出的控訴主張依法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三是例外情況下,嫌疑人、被告人承擔應當承擔的提出證據的責任。如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被告人對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財產的證明責任。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二))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非法取得的證明責任,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承擔。筆者認為例外的情況,實際上被告人對自己主張、辯解的證明,不能認為是刑事案件證明責任的承擔。

新刑訴法規定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確立,對於刑事訴訟的公正合法有着深遠的影響,有效地舉證是質證、認證最後進行判決的關鍵,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有着重要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應注重舉證的相應內容,為打擊違法犯罪做好保障。

四、尊重保障人權,不得強迫自證有罪

新刑訴法將“尊者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證據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貫穿這一原則,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修改符合刑訴法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充分貫穿尊重和保障人權,要求嚴格依法取證,賦予嫌疑人選擇權,不得強迫自證有罪。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與人格尊嚴,維護司法公正。

證據是一切案件審理的主要促進因素,公安機關在前期案情的審理之中,非常重視案件的線索證據蒐集,對案件的審理具有十分有效物作用,即使在後期,檢察機關在對案件的合法性進行界定時,也需要對證據進行檢查和複核,以保證犯罪事實認定的準備,避免出現錯誤司法判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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