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的概念和種類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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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麼是鄰接權嗎?這一般是指與作品著作權相鄰的一些權利。那麼我國法律上是如何定義鄰接權的呢?而鄰接權主要又有哪些種類呢?本站小編蒐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簡要介紹。

鄰接權的概念和種類是怎樣的

一、鄰接權的概念是什麼

鄰接權一詞譯自英文neighboringright,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這種權利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鄰接權通常是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也稱唱片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也稱廣播組織)對其表演活動、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在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範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二、鄰接權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鄰接權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出版者權

出版者權,是指書刊出版者與著作權人通過合同的約定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出版者權包括:

1、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經著作權人的授權,在合同約定期限和地區,享有並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權利,又叫獨佔出版權。

出版者對某部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即意味着:對於著作權人,在其授權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後,在合同許可期限和地區內,不得再次授權他人出版;對於出版該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權的期限內,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許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複製發行該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在各類出版者中,只有圖書出版者對其所出版的作品擁有法定的專有出版權。報紙、期刊出版者能否對其出版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則取決於與作者的合同約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還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對作品某一種文字版本的專有出版權只能限於該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著作權人許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該作品的,不構成侵犯專有出版權。

2、出版者的義務

(1)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出版合同

(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

(3)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時,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二)表演者權

1、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包括下列內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現場直播。表演者有權許可廣播電視組織直播其演出,也有權收取一定的報酬。

(4)許可他人為營利目的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2、表演者的義務。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屬於法定免費表演的,表演者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表演者使用通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按照規定向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表演者為製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屬已發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三)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1、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是指錄音錄像製作者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其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於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錄音、錄像製作者的義務。

(1)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2)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無論是未發表的,還是已發表的,都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3)音像製作者使用改編、註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註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4)被許可複製發行音像製品的出版者,應按規定向著作者支付報酬。

(5)音像製作者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6)音像製作者在製作發行音像製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被許可複製發生的音像製品的製作者也應當按照規定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四)廣播組織權

1、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1)播放節目的權利。

(2)許可他人播放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3)許可他人複製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此外,廣播電視組織還享有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節目首次播放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廣播電視組織的義務。

(1)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3)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改編、註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改編、註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有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的義務。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製片人和錄像製作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以上就是對鄰接權概念以及種類的具體分析介紹,其中鄰接權裏面主要還包括了四種權利,即廣播組織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表演者權以及出版者權。如果大家對此還有不清楚,可以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的專業律師會盡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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