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刑法規定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刑法規定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為來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予以論罪的情況。兩種行為之間所以具有吸收關係,是因為它們通常屬於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之間存在着密切的聯繫,前行為可能是後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後行為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

根據國家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餘是主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這裏的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為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等,例如犯罪分子為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後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為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為。

二、吸收犯應該如何懲罰?

在吸收犯的情況下,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被吸收的犯罪行為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個犯罪論處。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為一罪處理。

對於吸收犯,不能數罪併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行為吸收輕行為,即以數行為中最重的行為定罪處刑,其餘行為被該行為吸收;

2、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如果數行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為定罪處罰;

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

三、吸收犯的形式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個人先非法制造槍支,後又將其所製造的槍支私藏起來,就應以非法制造槍支來論罪,而將私藏槍支的行為予以吸收。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餘是主行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殺人,後又提供殺人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幫助犯雙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為,幫助是從行為,應以教唆行為吸收幫助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

這裏的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為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等。例如犯罪分子為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後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為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因此,吸收峯是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比如,入室搶劫,搶劫行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又比如,非法制造槍支後又非法持有槍支的,此時只定前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