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5W

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序:

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序是什麼

並分為了七個程序: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

一、線索處置

線索處置階段主要是監察機關對涉嫌違紀違法線索的問題線索歸口受理、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辦案線索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公民或者單位報案或者舉報線索,一是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其他機關移送的問題線索,一是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根據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初步核實

監察機關對具有可查性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按規定報批後,依法開展初步核實工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確定初步核實對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需要核實的問題和採取的措施,成立核查組。在初步核實中應當注重收集客觀性證據,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按照擬立案調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機關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按照批准初步核實的程序報批。

三、立案

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於已經掌握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部分事實和證據,認為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應當按規定報批後,依法立案調查。監察機關立案調查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需要對涉嫌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立案調查的,應當一併辦理立案手續。對單位涉嫌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法對該單位辦理立案調查手續。對事故(事件)中存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法律責任,但相關責任人員尚不明確的,可以以事立案。對單位立案或者以事立案後,經調查確定相關責任人員的,按照管理權限報批確定被調查人。

批准立案後,應當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出示證件,向被調查人宣佈立案決定。宣佈立案決定後,應當及時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等相關組織送達《立案通知書》,並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的,應當按規定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四、調查

監察機關對已經立案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案件立案後,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確定調查方案。監察機關應當組成調查組依法開展調查。調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對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調查人員在調查工作期間,未經批准不得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不得擅自採取調查措施。

五、審理

案件審理部門收到移送審理的案件後,應當審核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對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還應當審核相關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職務犯罪案件立卷要求,是否在調查報告中單獨表述已查明的涉嫌犯罪問題,是否形成《起訴建議書》。

六、處置

該處置程序並非所有案件的最終處置,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據監察法、政務處分法等規定進行處置,也就是説該處置主要是針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經調查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或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監察機關應當對被調查人給予的處置結果。

監察機關對於公職人員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併使用。

七、移送審查起訴

監察機關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移送起訴的,應當出具《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等,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與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銜接工作,調查、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調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依法移送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監察程序指的是監察機關對於一些涉嫌違法違紀或者是犯罪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採取的程序,措施以及流程。監察程序主要是有七個步驟,從初步的核實,立案,調查,到中間的審理處置,再到最後的審查起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