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案件代理詞要怎麼寫?
一、民事上訴案件代理詞要怎麼寫?
(一)首部。
1.正中書寫標題“代理詞”
2.稱呼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寫“審判員:”
3.引言。
簡要説明是接受何方當事人的委託或者何單位的授託,擔任本案某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並標明代理人的合法身份。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被告)之委託,指派×××律師作為本案的代理人。”
4.過渡語。
引出正文。常見的表述為:“本代理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爭議的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二)正文
代理詞的核心內容。主要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闡明己方委託人的主張及其理由,駁斥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及其理由。具體方法可以是據實論證,也可以是據法以論證,或以情説理,或者各種方法的綜合運用。
(1)説理部分: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訴訟程序、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2)結論部分:是代理詞的小結。代理人對自己的發言進行歸納總括,提出結論性看法即對本案的處理意見,以供法庭採納。
(三)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
2.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民事上訴案件代理詞格式
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 的委託,擔任 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爭議事實,發表代理意見如
下:
訴訟代理人:
年 月 日
三、民事上訴案件代理詞文書製作技巧
(一)觀點鮮明,並緊緊圍繞爭議焦點展開代理意見
(二)説理透徹,論證嚴密
(三)行文用詞要簡潔明瞭,態度要真誠謙虛
四、民事上訴案件代理詞文書製作注意事項
(一)引用他人觀點、案例時要註明出處,同時最好提供原文和案例,以供法官參考。
(二)尊重事實和法律,切不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
(三)認真嚴謹,注重細節。
五、民事上訴案件代理詞和民事起訴狀的區別
代理詞是指代理人接受訴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與訴訟或仲裁活動,在法庭辯論階段為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就案件事實提供證據,適用法律,辯明是非所發表的代理意見形成的文字材料。
民事起訴狀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裁判的訴訟法律文書。
由於民事案件代理詞是民事訴訟代理人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情況,依據事實和法律所發表的綜合性代理意見。因此在書寫是應表明己方態度,引用法條發表意見,不可胡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