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被判單位行賄罪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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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被判單位行賄罪可以嗎?

可以,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需要合理區分。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在形式上是單位行賄的情況下,如果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應以行賄罪論處,而不認定為單位行賄罪。這裏的“歸個人所有”,是指歸個別人、少數人(不限於單位成員)所有;倘若歸本單位全體個人所有(如集體私分)的,仍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不難看出,刑法是根據因行賄取得的利益歸屬區分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據此,私營企業的負責人為了給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將個人的財物作為賄賂交付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宜認定為單位行賄罪。反之,單位負責人為了謀取個人利益,而將單位財物作為賄賂交付給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成立行賄罪之外,還對單位財物成立財產犯罪(或者貪污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但是,有些案件比較複雜,需要進行綜合判斷。

另外,不能簡單地以因行賄而獲得的利益歸屬得出結論,需要綜合相關事實並按照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進行判斷。換言之,利益歸屬只是一個事實,還需要考慮財物的來源以及行為人是基於什麼身份做出的決定(能否認定為單位行為)。況且,單位行賄罪中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也包括為其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不限於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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