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玩忽職守罪能否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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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犯玩忽職守罪能否留置?

涉嫌犯玩忽職守罪能否留置?

1、涉嫌犯玩忽職守罪可能會被留置,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是否可以留置: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對於符合《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經依法審批,可以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2、 玩忽職守罪是職務犯罪的一種,屬於瀆職犯罪。

3、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主要特徵為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玩忽職守的行為有哪些?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主要表現為履行職責不盡心、不得力、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從事、敷衍搪塞等。

玩忽職守罪屬於職務犯罪之中的一種,而對於職務犯罪案件,若是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在經過監察機關批准的情形下,相關涉案人員將有可能會被留置在特定場所。當然,如果監察機關並不需要近一步調查案件,一般不會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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