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僅有證人證言能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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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僅有證人證言能否定罪?

一、刑事案件僅有證人證言能否定罪?

刑事案件中僅有證人證言是不能定罪的,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刑事證據審查方法是什麼?

1、個別審查,主要指甄別法。用於對收集的證據逐一地進行單個審查和鑑別,是審查、判斷證據最常用的方法,也往往是最先使用的方法,可以對證據進行初次淨化和篩選。運用此方法,要求依據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一般規律和常識去辨別證據的真偽,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明力。

2、綜合審查。審查、判斷證據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個證據,應綜合審查、判斷全案證據材料。一方面,對不同種類的證據,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還應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繫起來,不但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要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3、辨認。即對某一事物不能確定的情況下,組織曾與該事物接觸過的有關人員加以指認與確定的活動,這是一種有效方法,也是刑事偵查中經常運用的方法。辨認必須按程序進行,在使用辨認結果時要進行查證和複核,並應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防止發生錯誤進而造成嚴重後果。

4、對質。即執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和指揮了解該事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實或者證據事實進行互相詢問、反駁和辨認的方法。一般是在涉及案件的重要問題上,且除了進行對質外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才可採用此法。

5、技術鑑定。鑑定是審查、判斷某些物證和書證必不可少的手段,如一些物品或者物質痕跡僅憑司法人員的一般知識是無法判明其性質和特徵的,都需要運用各種鑑定方法才能判明。隨着現代高科技的發展,新的鑑定手段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可靠。

6、偵查實驗。即為了審查、判斷某一現象在一定的時間內或情況下發生,而依法將該現象發生的過程加以重演或再現的一種活動和方法。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偵查實驗,必須經縣以上公安局長批准,並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7、邏輯方法。審查、判斷證據除了利用證據互相驗證和進行科學鑑定等方法外,常用的還有通過邏輯方式來進行審查、判斷。具體方法有:歸納法、演繹法、分析法、綜合法、反證法和排除法。

三、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特點

刑事證據主要有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三個特徵。

1、證據的客觀性。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客觀性指證據是在社會中實際發生,或者是實際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主觀推測、主觀想象或者是人們捏造的東西。

2、證據的相關性。作為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相關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和刑事案件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繫,是對查明刑事案件有意義的事實。

3、證據的合法性。證據只能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相關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

刑事案件僅有證人證言能否定罪,是很多時候想清楚的瞭解的問題,但實際上刑事案件當中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才能夠定罪量刑,僅有證人證言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對此定罪的。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為您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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