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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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言辭證據,主要包括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等。相信大家都清楚,證據是定案的關鍵所在。那麼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一、只有言詞證據能否定案

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

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定罪的,同時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輕信口恭!如果有其他的證據且相互映證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可否排除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一)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規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派生出來的其他實物證據(毒樹之果)、通過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實物證據予以排除。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通過以上內容的介紹,如果在刑事案件當中只有言詞證據,而沒有實物證據,從而形成證據鏈的話,那麼單憑言詞證據是不能判斷案件事實,因此也就不能定罪。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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