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身份證被扣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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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身份證被扣押是否合理?

監視居住身份證被扣押是否合理

1、監視居住身份證被扣押是合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2、被監視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是多久?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zd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版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權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雖然公安機關有權利扣押被監視居住的人的身份證,可是,公安機關如果錯誤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在法律制度中也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當事人是犯罪嫌疑人,不能採取這種刑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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