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超期羈押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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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超期羈押的規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超期羈押的規定是什麼?

玩忽職守超期羈押的規定是相關的責任人員的話,是會為此付出一個刑事代價,故意超期羈押者可判7年,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2日聯合發佈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現象。三機關表示,今後凡故意違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機關在通知中明確要求:對於這次通知發佈後,再出現違反法律和有關工作規定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問題,必須嚴肅查處。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相關鏈接>>>

而、什麼是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簡單地説,就是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而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判決前的依法暫時關押。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羈押及羈押期限都作了嚴格的限定,對無具體限定的特殊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

羈押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因此,羈押的期限從屬於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在實踐中,凡超過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和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羈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界定為超期羈押。

二、多長時間羈押期限屆滿?

總的偵查羈押期限:(從被逮捕之日起到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四類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上述案件,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他的工作的時候必須要非常的認真謹慎,千萬不能夠玩忽職守,也不能夠懈怠工作,如果在發現相關的違規操作,包括超期羈押的話,需要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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