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組織賣淫關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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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場所組織賣淫關多少年

公共場所組織賣淫關多少年?

公共場所組織賣淫,通常是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進行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通常有幾種情況: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怎麼認定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複雜,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賣淫屬於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對賣淫者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進行罰款,而組織賣淫是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案件的大小,可以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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