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只要是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加重處罰事由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如果是引誘別人進行兩次以上賣淫,或者是明知道別人在賣淫,但是故意給別人提供場所不加阻攔的進行這個活動,或者是介紹別人賣淫,更有甚者甚至對兒童下手的這些情況都是有可能導致此罪的,只要導致此罪,那麼當事人一定是判刑在五年以下起步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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