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案件的辦案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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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案件的辦案時間是多久?

玩忽職守案件的辦案時間是多久?

民警辦案有法定期限,但前提是得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如果報案後,公安機關並未予立案,這個法定期限是無從計算的。如果公安機關一直不予立案,應當去檢察院舉報,要求立案。比如公安辦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30日;辦理刑事案件,時限更為嚴格。比如,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報請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案件;

(三)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九十九條辦理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的期限。

玩忽職守案件的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掌握的犯罪事實來認定,在進行判決處理時,應當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最後的判決也由不同的司法機關來進行處理,相關案件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不同的職能來行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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