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死刑方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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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死刑方式都有哪些

説到死刑方式其實也就是指死刑的執行方式,在尚保留着死刑的國家裏面,其實都是結合了本國的國情規定了一些具體的死刑執行方式的。那在我國,現在法律中規定的死刑執行方式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我國的死刑方式都有哪些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於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死刑執行什麼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

1、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三、死刑核准按照什麼程序進行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死刑方式主要就是兩種,即槍決和注射。具體採用哪種方式來執行死刑,還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但同時法律中也規定了,對於犯罪的時候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絕對不能執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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