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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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1、轉包

土地轉包後由受讓人繼續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向轉包人提供一定數量的轉包費。轉包需經發包方備案,但不必經發包方同意。

2、出租

出租也只需經發包方備案。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後,轉包人或者出租人並不退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係不變,由承包方直接向發包方承擔義務。

3、互換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是一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户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入股

我國現行法律只是把入股當作“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流轉方式之一,對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賦予這種法定地位。

5、轉讓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個人和單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受讓權。

6、抵押

二、簽署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3、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4、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但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鑑證。

土地流轉對發展新農村經濟建設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國家當然是寄希望於通過流轉政策在某種程度上提高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市場經濟效益,而且,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無非也就是以上這幾種方法,其他法律上沒有規定到的流轉方式都是不正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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