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政賠償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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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情形,這時候很多受害人並不知道如何去救濟自己的權利,現在我國對這方面的監管力度是大大加深了,權利人利益遭受行政機關侵害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勝訴之後可以獲得行政賠償,那麼我國的行政賠償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來告訴大家。

我國的行政賠償方式有哪些?

一、概念

行政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害人履行國家賠償義務時所採取的具體形式。《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根據這一規定得知,我國的國家賠償主要是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形式,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為補充。支付賠償金是指在計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之後,以支付貨幣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賠償金的賠償方式。賠償金的支付一般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例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或者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對於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這是國家賠償的補充形式。恢復原狀是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到原來的狀態。返還財產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脱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予以歸還,使受害人重新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

二、主要類型

1.支付賠償金。

這是我國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責任在多數情況下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進行。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幾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在此情況下,支付賠償金成為一種恰當可行的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生命權或健康權受損害的,應當依據損害的程度給予相應的金錢賠償。損害的程度可分為一般傷害、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等。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對於財產損害,一般均可採用金錢賠償的方式進行。但如果用其他方式賠償更加便捷、適當的,則採用其他方式。

2.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佔有的財物歸還給合法佔有人以回覆到權利人合法佔有狀態的一種賠償責任承擔形式。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是一種比較簡便易行的賠償方式,而且由於它是將原財產完好無缺地歸還原佔有人,所以這種賠償方式較容易被接受。

返還財產包括返還金錢及返還財物兩種具體狀態。返還金錢包括返還對受害人科處的罰款;返還對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證金、擔保金及其他款項;返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徵收和攤派的費用等。返還財物包括返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返還沒收的財物及違反國家規定徵收的財物等。

3.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指對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權益的損失由國家加以恢復,使其迴歸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的一種賠償方式。這種賠償形式主要適用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壞但能夠予以修復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財產遭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應予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適用金錢賠償。

4.其他賠償方式。

其他賠償方式主要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種。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三種賠償方式在適用時應注意的是:第一,這三種方式均需在賠償義務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時方可使用,如違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第二,這三種方式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與其他賠償方式一併適用;第三,這三種方式的適用應在一定的影響範圍內進行,既不能隨意縮小,也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其標準應是損害影響範圍和補救範圍基本一致。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我國的行政賠償方式主要有哪些的相關問題,小編在此提醒大家,當自己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侵害的時候一定要採取合法有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大家對行政賠償方式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在線諮詢我們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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