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新罪刑期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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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漏罪新罪刑期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漏罪新罪刑期的計算是怎麼樣的?

1、漏罪應當先並後減。

2、新罪應當先減後並。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並後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並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緩刑期間發現漏罪後還能判緩刑嗎?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緩刑期考驗期間發現漏罪是否可以再判緩刑。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於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認為犯罪人拒不認罪,沒有認罪悔罪表現,是不適宜再宣告緩刑的。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之後如果發現有漏罪或者是新罪的,那麼就需要對刑期重新進行計算,只單純的存在漏罪或新罪,以及兩者都存在的,那麼所存在的計算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 ,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實際情況來判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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