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如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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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從客體方面蒐集證據,證明有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介紹賣淫罪如何收集證據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需要從客觀方面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有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3、需要從主體方面收集證據,證明對方已經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4、需要從主觀方面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管是引誘或者是容留還是介紹賣淫,都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指的是通過金錢或者是物質或者是其他的利益手段,來誘使他人進行賣淫,或者是為他人提供賣淫的場所或者是為賣淫的人和嫖客之間進行牽線搭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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