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婦女賣淫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3W
介紹婦女賣淫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容留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容留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區別是客觀表現情況是不一樣的,前者是表現為容留這樣的一種情況,而後者是包括多種形式,範圍更加廣泛,《刑法》條文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立案標準閲讀全文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認定問題是否建立了賣淫組織。

無論是否有固定的賣淫場所,自治賣淫罪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是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糾集的方法有多種,如招募、僱傭、強迫、引誘、為多次組織其賣淫而容留等。其次,其實施的行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騙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騙性的,特別是在一些色情行業氾濫的地區,社會上存在數量較多的自願從事或已經從事賣淫活動的人員,組織者只需提供相應的條件,如設立變相從事賣淫的髮廊、歌舞廳、洗浴按摩場所,就很容易糾集到賣淫人員,再進一步發展成地下妓院。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的目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