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軍嫂同居會因破壞軍婚被判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的行為構成破壞軍婚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與軍嫂同居會因破壞軍婚被判刑嗎?

破壞軍婚罪的量刑:根據《刑法》第259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祕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係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係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係。其既不同於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也不同於暗地裏自願發生性行為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通姦行為。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形成事實婚姻屬於與之結婚的範疇,構成本罪。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從立法本意上講則不能認定為犯罪。所謂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係的故意。就是説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本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係或婚姻關係,應依法予以解除。

現役軍人為了保衞祖國,不惜遠離家庭,艱苦奮鬥,流血犧牲。破壞軍人婚姻的犯罪,不僅會造成軍人婚姻關係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它將影響軍人的思想,對於鞏固軍隊、鞏固國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對軍人婚姻,必須加強保護。對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應嚴肅處理。但破壞軍人婚姻的案件,情況有時比較複雜,在處理時,應當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對於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區分:

1、從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這是破壞軍婚罪最本質的特徵。所以,我們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來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2、從客觀上是否具有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是破壞軍婚罪客觀方面的特徵。只有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破壞軍婚罪。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包括在較長時間裏公開或祕密地在一起生活。這種關係是以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為基礎,往往還有經濟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關係,不同於與現役軍人配偶偶爾或短期的通姦行為。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登記結婚或者公開出夫妻關係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實踐中,經常遇到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案件。通姦不同於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性行為。通姦一般是祕密的,有長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爾為之。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行為,一般屬於思想教育的範圍,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行為,雖也破壞軍人婚姻,但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違背了婦女的意願,符合《刑法》第236條所定強姦罪的要件,應依強姦罪定罪量刑。

3、從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破壞軍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能構成此罪。如果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可以構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妻子而與之同居則不構成犯罪。

4、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規定破壞軍婚罪,在於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對於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情節一般,軍人本人又不願聲張追究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必須制止其違法行為。對於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情節嚴重,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後果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保障軍人家庭生活的幸福與安定,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處罰。但是,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論處。

總之,對於與軍人的配偶同居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軍婚罪,要看是否知道對方軍人的配偶的身份,如果知道就會被判刑,如果不知道則不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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