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軍人出軌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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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人出軌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如果軍人出軌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要看具體實際情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破壞軍婚罪的軍婚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軍人退役後其配偶出軌的,是不會構成破壞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罪構成:

(一)行為主體

(二)行為內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所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兵種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並具有軍籍的人,包括指揮人員、戰鬥人員和技術人員。雖在軍事部門工作,但沒有取得軍籍的退役軍人、轉業軍人、殘疾軍人、人民警察以及長期參加邊疆國防建設的工人等,都不屬於現役軍人。至於因犯罪已被判處刑罰的現役軍人,即使仍然保留軍籍,在其服刑期間不得視為現役軍人,與其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但可按重婚罪處罰。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與現役軍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具有事實婚姻關係的妻子或丈夫。

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採取欺騙手段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形成事實婚關係的情形。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根據本罪的法益,不包括“姘居”和“通姦”在內。“同居”,是指在較長時間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姘居”雖然也在一定時間內公開生活,但不以夫妻名義。同居與“通姦”也有所不同,後者往往是隱祕的,既不以夫妻名義生活,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姦的,不構成本罪。

(三)責任形式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同居。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作出此行為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就不能構成本罪。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起訴的條件。

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

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話軍人的婚姻是有受到特別的婚姻保護的,也就説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來破壞軍婚,否則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而軍人出軌不算是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是指非軍人破壞軍人婚姻,軍人自己出軌屬於道德感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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