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出軌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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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出軌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軍人出軌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不屬於,軍人出軌屬於違背社會公德、違反軍紀行為,軍人配偶可以到部隊進行投訴,請求部隊幫助,查明事實後,確認軍人有存在重大過錯的行為,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軍人出軌後,軍嫂可以要求離婚

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對軍人特殊的保護條例,因此軍人出軌導致影響惡劣的,一般會影響仕途發展,嚴重的話可能會被開除。

破壞軍婚罪的行為類型主要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姦型三種。

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還與其較長時間公開或祕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通姦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造成惡劣的影響或者造成軍人夫妻關係破裂的嚴重後果。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

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由上可以看出,假如軍人長期與第三人同居,便構成了破壞軍婚罪。

一般情況下這個軍人在婚內出軌是不屬於違法行為的,這個時候只能夠認為軍人的行為是違法紀律的,是違背了道德的。這個時候是可以對軍人進行投訴的,一旦證實了軍人就會受到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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