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與法律援助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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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辯護法律援助一樣嗎?

刑事辯護與法律援助一樣嗎?

不一樣,兩者之間是包含關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進行辯護的刑事案件的範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其次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一)可通過通知辯護獲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①未成年人;

②盲、聾、啞人;

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二)可通過申請來獲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通俗來講,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刑事案件,如果確實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有什麼義務和責任?

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並將決定書及具體承辦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辦人員與法律援助機構、受援人三方共同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受援人的主要義務是:

(1)遵守法律規定,按法律援助協議的規定和法律援助承辦人員進行必要的合作。

(2)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取較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用。對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並責令其支付已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除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重新審議一次。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此時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辯護權益的,其實我國的辯護是分為三種形式的,一種是自行辯護、一種是委託辯護,還有一種是指定辯護,其實法律援助就是指定辯護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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