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檢察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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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檢察院怎麼處理

一、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檢察院怎麼處理?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檢察院的,檢察院要依法進行審查起訴,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檢察院後審查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檢察院後律師可以查閲嗎?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檢察院後,律師有權查閲卷宗,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包括:

1)會見權;

2)閲卷權;

3)申請調取證據權;

4)調查取證權;

5)提出法律意見權等權利。

其中會見權、閲卷權、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最為重要的三項權利。

四、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存在哪些情形不能籤認罪認罰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綜上所述,公訴案件的卷宗移送到檢察院是很正常的,公安機關偵查結束以後必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特別要注意,卷宗移送到檢察院以後,律師是有閲卷權的,不僅如此,律師還可以複製、摘抄卷宗材料,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也有權利會見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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