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院不抗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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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檢察院不抗訴怎麼辦?

刑事案件檢察院不抗訴怎麼辦

檢察院對刑事案件不抗訴可以繼續向最高檢申請抗訴,如果最高檢也駁回申訴的話就只能執行法院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抗訴的提起條件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抗訴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准。

2、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既然決定不抗訴,也一定在通知書當中告知了當事人不抗訴的原因,刑事法院是依國家法律制度作出的判決,而不是為了迎合受害人的意願,公平公正的判決書,不管受害者或犯罪嫌疑人是否接受,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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