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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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放在押人員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私放在押人員罪既遂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風報信、提供條件,幫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為。
三、涉嫌私放在押人員罪由哪個部門審查起訴?
私放在押人員罪由檢察院審查起訴,私放在押人員罪是公訴案件,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包括: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涉嫌私放在押人員罪滿足哪些條件檢察院才能提起公訴?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只要實施了私放在押人員的行為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押人員的具體情況以及私放在押人員造成的社會影響等都和量刑標準相關,如被私放的在押人員在此期間又實施了其他的重大刑事犯罪,對私放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肯定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