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立案管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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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立案管轄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立案管轄罪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法律文書中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

是指下列行為: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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