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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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別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認定

依本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笛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

認定本罪要注意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1)本罪一般是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後罪則是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2)本罪在客觀方面一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並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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