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異地能不能執行監視居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在異地能不能執行監視居住?

一、在異地能不能執行監視居住?

可以執行,是有法律依據的,監視居住公安機構可以給指定居住的處所,以便於公安機構行使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監視居住可以異地執行。首先,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執行機構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公安機構應當區分情形責令被監視居住人具結悔過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有什麼?

第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第二,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在異地能執行監視居住,監視居住屬於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犯罪嫌疑人不能繳納保證金時,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監視居住可以替代逮捕,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實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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