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能回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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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能回家執行嗎
監視居住可以異地執行嗎

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可以給指定居住的處所,以便於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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