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地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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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一、犯罪地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犯罪地的概念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特徵∶

(1)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2)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

(3)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二、犯罪既遂就是犯罪嗎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何謂犯罪既遂,在學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種觀點,一是結果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二是目的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三是構成要件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的停止形態。

未遂和中止的區別:關鍵一點就是,犯罪的停止是犯罪分子自願的還是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自願的則成立犯罪中止。所説的“犯罪終止”應該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吧。此處的終止應理解為犯罪行為實行終了,離“法定的既遂結果出現”還有一段距離。如果出現“法定的既遂結果”,則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出現“法定的既遂結果”,則構成犯罪未遂;若犯罪分子自動並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則構成犯罪中止。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所呈現的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地一般是發生犯罪的行為的地方,需要具體的案件進行相應的認定,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犯罪的停止是犯罪分子自願的還是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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