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終身監禁的規定是什麼?
一、最新《刑法》關於終身監禁的規定是什麼?
1、最新《刑法》關於終身監禁的規定是終身監禁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終身監禁等相關的問題是由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説是屬於行賄受賄類型的犯罪行為,為被判處了死刑的情況之下,即使日後存在着死緩,那麼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對此按照情況來做出不同的處理,比如説適用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