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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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留賣淫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樣規定

容留賣淫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樣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3、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5、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如何區分組織賣淫和介紹賣淫

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我國法律規定,相關的犯罪人員容留、引誘婦女、孕婦以營利為目的的,我國的法律都應該對這類犯罪者判處容留賣淫罪的犯罪者進行處罰。相關的賣淫人員和賣淫場所,也會受到我國司法機關的相關處罰,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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