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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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條件有哪些?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將減輕處罰分為法定減輕處罰和酌定減輕處罰。 主要有以下三類減輕處罰條件:
1、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犯;⑵防衞過當;⑶避險過當;⑷中止犯;⑸從犯;⑹脅從犯;⑺犯罪後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具有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⑵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聾啞犯或者盲人犯;⑷預備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後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⑽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為的。
3、具有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明確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減輕處罰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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