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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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1、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
2、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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