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減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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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減刑的情形?

不得減刑的情形?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經過教育改造,依法可以減刑,對悔過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功績的,應當減刑:不應當減刑,也稱限制減刑。對減刑的限制主要針對情節特別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罪犯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犯罪在其他情況下,它可以決定限制減刑的句子而做出的判斷。

減刑罪犯實際執行的規定:試用期屆滿減為無期徒刑等最低執行期限不得少於二十五年;25年的監禁不會少於20年。換句話説,無論如何,被判緩刑的罪犯必須服刑至少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有重大犯罪活動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為救人犧牲自己的;

(五)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成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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