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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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來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犯本條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實施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關於土地的使用權,實際上是可以通過轉讓或者通過劃撥的方式來進行取得的,如果違反法定的程序或者是法律當中規定的內容進行土地使用權的銷售的話,將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第288條,當中所規定的非法轉賣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也就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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