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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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自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十九條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M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公民或者是單位,若是想要佔用他人通過支付出讓金等的方式獲得的土地,在實施佔用行為之前,是需要先獲得相關國家部門的許可的,得到許可之後、在實施佔用行為之前,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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