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量刑指南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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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量刑指南是怎樣的?

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量刑指南是怎樣的?

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隨意買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1、實施了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行為;

2、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該罪為情節犯。

(三)主 體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方面

該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任何變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若是變賣的行為導致的後果嚴重,變賣行為人還涉嫌犯了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對於依法獲得了土地使用資格的單位、公民來説,為了使得自己不受到行政、刑事等方面的處罰,不將自己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變賣出去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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