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侵犯人身權提起的行政訴訟賠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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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侵犯人身權提起的行政訴訟賠償是怎樣的?

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或國家機關侵犯了行為人的人身權的話,那麼行為人是可以向有關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進行賠償的。那麼這個侵犯人身權的賠償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訴訟賠償規定: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歐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歐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何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究竟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包括哪些行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具體分析。總的來説,只要侵權行為具備了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並且沒有可以免責的抗辯事由,就應當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於侵犯人身權的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賠償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月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對於受害人人身權受到的損害,國家不可能用類似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責任。相比之下,金錢賠償是最切實可行的。然而,由於受害人獲取金錢的能力不同,而人身權益損害與金錢之間不存在可靠的比例關係,我們很難在法律上恰如其分地確定人身權益和金錢之間的換算關係。正因為如此,國家賠償法在規定侵害人身權的賠償金計算標準時沒有考慮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而是規定了統一的賠償金計算標準。這以賠償標準不包括對受害人因行政侵權而受到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更不包括懲罰性賠償。筆者不得不承認這是立法不足。應當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金,以喚起政府對公民基本人權的尊重。

對於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侵犯他人人身權的行為,如果是在行使職權的時候產生的,那麼才會涉及到行政賠償,也就是我們説的國家賠償。詳細的賠償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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